1月10日,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详细规定了对宁夏3-6岁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各级各类幼儿园(班、点)的督导评估内容,重点包括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内部管理等5个方面62个评估要点。
《方案》旨在完善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推动各地加强和改进对幼儿园的监管,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
督导评估主要采取现场查看、问卷调查、座谈访谈、资料查阅和数据统计等方式进行,教育厅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督导评估工作,各地可以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估。
程序采取县级自评、市级复核、区级抽查的方式。
《方案》指出,全区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作为制定学前教育政策、加强幼儿园管理的依据。
同时,要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幼儿园年检、确定级类和园长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民办普惠园的申请必须达到合格等次。
对于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幼儿园(班、点),限期半年内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有关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
幼儿园存在以下行为或现象的,对其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认定为不合格等次
2011年以后新建的幼儿园校舍建筑未经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许可的,存在D级以下危房的,周边及园内环境有污染或存在安全隐患的。
凡幼儿园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的群体性食源性疾病,或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凡教职工有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的行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现象且情节严重,经相关部门查实的。
未按月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存在拖欠工资2个月以上(含2个月)的。
幼儿园有乱办班、滥收费现象,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经相关部门核实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