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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该支持将行政拘留适用年龄降低至14岁?
上传日期:2019年6月11日  浏览次数:462

  文 | 丁阳

  校园欺凌、未成年人伤人乃至杀人弑亲等行为,近年越来越成为舆论关注的问题。最低刑事年龄是否应从14周岁调低,也是聚讼不已。在这样的背景下,又有一个议题被了抛出来:行政拘留最低适用年龄是否应从16周岁降至14周岁?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成年人化、暴力化”的时代,重提行政拘留适用年龄降低

  法治日报日前报道,公安部将推动一批重点立法项目,其中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起草工作。据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称,修订草案拟将行政拘留最低适用年龄从十六周岁降至十四周岁。

  这个提议并非最近才有。2017年1月,公安部发布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时,就已经取消了“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规定。这意味着,如果正式实行,那么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犯事要被行政拘留了,将予以执行,初次违法除外。

  该征求意见稿刚出来之时,尽管网友一面倒支持,但有很多法律领域的专业学者表达了反对意见,甚至旗帜鲜明地喊出《对行政拘留年龄降低说‘不’》。

  如今两年过去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情况又如何了呢?按最高检今年初的说法,“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逐渐呈低龄化、成年人化、暴力化的趋势,一些极端的恶性案件经常发生。”这个描述恐怕符合多数网友的印象。就拿校园欺凌来说,普通的殴打甚至已经无法引起人们关注,能上新闻的,大多伴有让人们极为愤怒的侮辱行为,如女孩被扒光烫烟头,打火机烧头发,被浇尿,乃至被强迫吃大便等等。很多人以前根本没想过未成年人会做出这样的举动,而如今,随着很多欺凌视频通过社交媒体大量传播,人们已经认识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往往已经超乎大人想象。

  在这样的情况下,那些反对调低行政拘留年龄的意见,是否还能够成立?

  反对调低行政拘留年龄的理由有很多,但学术界支持这一做法的人同样不少

  反对调低行政拘留年龄的第一个理由,是认为监禁措施对于14至16岁的未成年人过于严酷,不利于矫正,不符合人道主义。

  如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王英曾指出,“十四到十六岁是未成年大脑关于共情、理解他人发育很快的阶段。如果羁押,严重的恐惧会导致这部分大脑发育受损,并且进程很难得到恢复;”“第二,未成年人对于时间感不如成年人,比如成年人被拘留十五、二十天,他知道这个时间很快会过去,但未成年人考虑不到很远,对于他们来说就是很长的噩梦,心理影响很难修复;”“第三,未成年人在这个年龄段遭遇禁闭失去自由,会导致出来以后容易攻击他人。”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舒洪水则将拘留年龄与刑事责任年龄做了对比。他表示,责任年龄是基于青少年生理、心理、教育等科学的、普遍性的标准设立的,发生的极端个案不能以偏概全,拘留年龄也不能轻易调整、降低。

  然而,也有人指出,恰恰是14至16岁这个初二到高一的阶段,是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最活跃的一段时期,也是最叛逆的一个阶段。在这个年纪对有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约束,对于减少校园欺凌,维护学校安全有直接作用。

  还有学者指出,责任年龄需要的时候就是可以调整的。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就把最低民事年龄从10周岁调低到了8周岁,之前的草案甚至调整到了6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则指出,认为法律应当设置一个标准化的责任年龄,标准之下就推定没有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这种想法可能是过于理想主义了。现实主义的观点则认为,“包括孩童在内的一切人内心都有幽暗的成分”,设置一个标准化的责任年龄太过武断,这就是为什么在某些国家,刑事年龄最低可以到八岁、七岁、六岁甚至不设最低年龄,更看重对这些低龄犯罪者进行惩罚而不是矫正。

  反对调低行政拘留年龄的第二个理由,是认为调低行政拘留年龄,会破坏与现有刑法的衔接。

  有学者指出,为了显示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刑法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多通过非监禁刑的手段予以制裁,比例在40%左右,即有将近一半的未成年犯的刑罚都没有得 到实际执行。如果把行政拘留适用年龄降低,就有可能出现一种“倒挂”:即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不用监禁,反而是较轻的治安违法行为要被关。有人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的平衡关系将不复存在。

  然而也有学者提出反对的意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栗燕杰认为,总体上,即便是最为严重的行政拘留处罚,与刑罚的严重程度仍有巨大差别。

  更重要的是,如今司法实践中,16周岁以下的青少年违法行为没有行政拘留,相当于不处罚,违法代价太小,根本不利于未成年人改过,实际上是个法律漏洞。知名法学家阮齐林、知名律师邓学平都持这个观点,认为调低行政拘留年龄是弥补立法漏洞。

  反对调低行政拘留年龄的第三个理由,是认为把未成年人关进拘留所,容易发生“交叉感染”。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赵学刚指出,很多孩子就是因为“进去过”而认识“里面的朋友”,发生“交叉感染”,本来只是打架斗殴、小偷小摸,出来以后不仅会偷,还会抢、聚众滋事,再犯屡犯,甚至团伙作案、被黑恶势力吸纳、利用,成为社会永远的对立面。

  从实践的角度来说,的确是有很多这样的现象,但如果因为这样就将违法的孩子一放了之,这些孩子的问题同样也没有解决,依然可能接触、认识社会上的“不良朋友”,走上犯罪道路。

  有学者建议,这个问题可以考虑通过建立专门的少年拘留所来解决,以降低社会不良人士的影响。

  调低行政拘留年龄,最重要的是体现出对违法孩子“负责任”的态度

  反对调低行政拘留年龄,还有一个最重要的理由,是认为这个做法不可能从根本上预防再次违法或犯罪。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指出,对未成年人予以行政拘留,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确可以暂时隔断他们与不良社会环境的联系,在短时间内防止他们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但作用非常有限。由于行政拘留缺乏针对性且期限短,这一措施无法解决未成年人原本存在的心理行为偏常,消除其诱因,也难以使之形成对法律应有的敬畏和守法的内心需求,不可能从根本上预防再次违法或犯罪。

  赵学刚则拿数据说话,2017年初,淮阴区检察院对2014年至2016年办理的103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了统计和调研,发现有54人之前有被行政处罚的前科,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52.4%。赵学刚表示,“行政拘留最多也就15天,出来以后怎么办?这些孩子的头上必然被贴上‘进去过’的标签。这些孩子会因为拘留15天而改过自新?还是会自暴自弃、变本加厉?从我们的办案实践看,显然出现后面情况的可能性更大。”

  以我国基层拘留所实际的运行状况而言,大概没有办法否认上述意见。行政拘留乃至于刑罚,对于预防某个特定的青少年未来是否还会违法犯罪,其效果的确是值得怀疑的。然而,也没有什么别的有效干预手段——有不少人提到了北京海淀公安分局创新的“训诫帮教制度”,由承办警官、司法社工、违法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四方共同完成并负责,能有效降低未成年人的再犯率,但其实不少地方都有类似“训诫制度”,其前景如何还要长期观察,以及要考虑将其普遍应用的成本与执行难度。

  而在这之前,降低行政拘留年龄,其实反而体现了一种负责任的态度。罗翔教授在分析刑事责任年龄时曾提到,人类容易因抽象之爱而放弃对具体之人责任。主张未达法定责任年龄的孩子不负刑事责任,这看似对儿童的关爱,但它却放弃对被害人的保护之责。

  所以,在频发的校园暴力事件面前, 我们需要承认,我国对低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干预机制的缺失,是校园暴力等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的症结所在,降低行政拘留年龄或许不是最好的解法,可以说是一种无奈之举,但这体现了,我们务必要解决问题。如果真的实行了,希望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能解决各种问题,获取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综合治理的有益经验。也许时机成熟的时候,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也可以进行更加深入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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