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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女子骗取闺蜜购房款85万元获刑六年半
上传日期:2019年6月28日  浏览次数:903

 近日,文昌市法院审结一宗骗取闺蜜购房款案。陈某为在职房产中介,其利用与闺蜜间的信任关系,骗取其闺蜜许某购房款85万元。文昌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0元,并判决责令其向被害人许某退赔诈骗所得余款共计58万余元。

    2018年5月初,陈某带被害人许某到海口市南大立交桥附近的一宿舍楼看房后,许某有意投资购买该房,便嘱托陈某帮其与业主联系并办理购房手续。几天后,陈某称业主同意按88万元转让该房产,需预交2万元定金,被害人许某便通过手机微信向陈某转账2万元。一个月后,陈某又称业主需先行支付33万元解押房产证,2018年6月19日,被害人许某再次向陈某支付33万元,陈某找他人模仿宿舍楼业主的姓名,签了一份解押房产证的收款收据。同年9月初,被害人许某经电话催问何时能交房,陈某称交清购房尾款,可在9月10日交房。2018年9月9日,被害人许某再次向陈某转账支付50万元,称余款3万元再想办法筹款支付。因被害人所转账支付的85万元均被陈某还账或消费所挥霍,次日,陈某向被害人说出实情。被害人许某以其被骗85万元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考虑双方是闺蜜关系,被害人提议公安机关给陈某一周时间筹款止损,期限届满后,陈某依旧没有筹款退赃。2018年9月下旬,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并对陈某采取强制措施。

    在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冻结陈某账户资金147856.97元;陈某近亲属又主动退赔1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许某的书面谅解。

    文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就任房产公司中介的身份及其掌握的房源信息,并利用与被害人熟识的关系,虚构房产转让信息,骗取被害人现金8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结合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及其亲属主动筹款退赔被害人部分被骗款项,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依法作出判决,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检察院未提出抗诉,被告人陈某未提出上诉,案件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交付执行。

来源: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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